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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补偿的内容
1、因泄洪而造成的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2、因泄洪而造成的住房水毁损失;
3、因泄洪而造成的,那些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①农作物实行亩均定值补偿
按照蓄滞洪前三年(不含分洪年份,下同)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值的50%—70%,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②专业养殖实行分类定值补偿
专业养殖区域的补偿,一般是会按照蓄滞洪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值的40%—50%,补偿金额将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③经济林实行亩均定值补偿
经济林损害补偿一般是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形同生长期平均值的40%—50%,经济林补偿是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④居民住房补偿
补偿主体部分水毁损失,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予补偿,按照住房损失价格的7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确定。
⑤农机损害补偿
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照水毁损失的50%补偿。主要包括:
A、家庭农业生产机械:电(动)机、柴油机等农用生产机械;
B、役畜: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
C、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空调、电视机、洗衣机等主要家用电器。